底价仲裁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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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仲裁制度的形成

1.争取成为自由球员是底价仲裁产生的原始动力

自由球员,指没有合约在身的球员,他们可以和任何一支给他们提供有效合约的球队签约。成为自由球员意味着球员不受合约束缚,薪资由球员市场自由定价。预约条款(ReserveClause,也有译作保留条款)则是自由球员制度的最大障碍。自从1880年开始,职棒球员的合同中就存在预约条款,其规定:球队有权续聘、交易或出售旗下球员,球员不得有异议,否则视同违法。该条款看起来就像卖身契,俱乐部享有实质上单方面的决定权,决定下一个赛季是否与球员签约。预约条款成为自由球员制度的最大障碍,也是俱乐部继续压低球员工资的最有力武器。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宣告职业棒球不受限于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更进一步强化了大联盟的权利。该条款赋予球队优先续约的权利,是劳资双方议价时俱乐部的最大护身符,使得每个球员都受到球队约束不能自由地与其它球队就工作问题进行谈判。

2.大联盟球员工会(MLBPA)的成立

早期的球员工会是零散并服务于各自的俱乐部或各自的联盟。1965年,大联盟球员工会(MajorLeagueBaseballPlayersAssociation,MLBPA)统一成一个整体,以谋求自身的利益。从此,MLBPA积极参与涉及球员利益的重大决策,在某种程度上“球员工会约束了俱乐部老板关于贸易限制的权利,尤其是在球员流动方面”球员工会是建立底价仲裁和自由球员制度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工会找到了曾领导全美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经济学家米勒来领导,而米勒在球员提起诉讼、同大联盟谈判制定集体谈判协议、建立底价仲裁制度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仲裁引入大联盟薪资纠纷

由于仲裁具有快捷、灵活、保密、经济等特点,在20世纪60年代,仲裁逐渐进入了职业体育领域并被选为劳资争议解决的方法”。1970年的第2次集体谈判协议中,资方同意为球员设立申诉仲裁渠道,它为自由球员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劳资纠纷的仲裁员是大联盟理事长,理事长是由俱乐部所聘,受制于俱乐部,一般情况下其观点倾向资方,仲裁结果并不能让球员感到公平和满意。其后,最高法院于1972年对弗拉德诉昆恩案作出判决,遵循先例援引1922年的判决做为支持,否决了他的要求,但最高法院同时指出预约条款确有不合理之处,应立法修正。球员工会主席米勒主张理事长昆恩是当事人,理所当然地不能担任双方的仲裁员,应另找一位劳资两方之外的第三者加入仲裁,最后大联盟同意并请来塞兹担任仲裁员。

4.大罢工和集体谈判协议促使底价仲裁诞生

1973年,职棒史上发生了第一次球员集体罢工,不过最后还是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协议。在米勒领导的球员工会的努力下,资方作出妥协,终于同意了新的劳资协议,给了球员们想要的底价仲裁制度,并在1974年首度实施这一制度。之前如果球员不满意合约,他们没有反对的余地,如果不签约,必须离开球场,因为预约条款把他们绑在特定的球队里,而且没有与其它球队谈判的空间。而薪资仲裁让球员未来可以稳定地取得更高的薪水。

5.塞兹裁决和最高院的裁决巩固了底价仲裁的效力并影晌了自由转会制度

仲裁人塞兹在1974年运动家队的杭特(CatfishHunter)申请的薪资仲裁中,裁决杭特获胜,同时宣告杭特可以成为自由球员,这使杭特成为大联盟史上首位自由球员。1975年,仲裁人塞兹再一次做出裁决,认为道奇队的AndyMesserSmith和博览会队的DaveMcNally1975年球季都是在没有合约的状态下打球,宣告两人成为自由球员。大联盟对塞兹的裁决相当不满,解聘塞兹后,向法院提出上诉。1976年,大联盟的两次上诉都被驳回,最高法院决定支持塞兹裁决,大联盟只好和球员工会再次协商,签下了新的劳资协议(大联盟历史上第4个CBA,1976年版CBA),在新的劳资协定中,修改了大联盟球员的预约条款,球队只有前6年的优先续约权利,球员在取得6年年资之后,得以成为自由球员。经过近100年的斗争,FOA制度伴随着自由球员制度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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