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仲裁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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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仲裁的主要规则

所有的大联盟规则集结成一本活页的书籍:Theofficialprofessionalbaseballrulesbook:majorleaguebaseball(官方职业棒球规则书),该书由大联盟委员会办公室出版。通过WorldCat查询发现,该书1988年和1995年两个版本仅在国会图书馆等5家图书馆入库保存,2001年版本仅在西密歇根大学图书馆入库保存,因此“该书的内容并不为大众所知晓””。虽然该活页册中联盟规则等文件无法获知(CBA亦作为活页人册),但底价仲裁历史较短,其内容基本上都规定在CBA中,CBA文件可以从MLBPA的官方网站下载,故联盟规则等文件的无法获得并不影响对底价仲裁制度的研究。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7—2011年度的基本协议》,包括27个条文、35个附件,时间表A——统一球员合同,附录——公平仲裁程序规则。其中第6条是关于薪资的规定,F款是底价仲裁的相关规则。

1.与底价仲裁有关的薪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最大裁减原则是薪资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且与俱乐部在底价仲裁中的出价密切相关。其中B款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按球员在大联盟、小联盟服务,分别规定了2007至2011年每一年度的最低工资,其中前4年均为一个固定数值,而2011年最低工资则较为复杂。以在大联盟服务为例,是2010年的基数加生活成本调整金(总数四舍五人至500元),并规定生活成本调整金减少后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成本调整金的计算很有特点,它考虑了消费物价的增长和下降,是以40万美元乘以一个分数,分子中最重要的是劳工部2010年11月公布的职工和工人消费物价指数(CPIW),分母中最重要的是2008年11月公布的CPIW。在仲裁中,俱乐部提交的出价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点有力地保护了那些年资较低的球员的利益。D款规定了最大裁减原则,一般情况下,俱乐部向仲裁庭提交的薪资受最大减薪幅度的限制,“减薪幅度不能高于球员去年薪资f含业绩奖金)的20%,也不能高于球员前年薪资的30%”,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前一年度球员在薪资仲裁中获胜,且薪资大幅提高50%以上可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此外,薪资制度还包括薪资继续原则和赛季长度标准。赛季长度在计算大联盟年资(MajorLeagueService,也有译为大联盟服务期)时,是一个重要的基数。这是因为大联盟的薪资按天计算,规定赛季长度既便于计算每天工资,又便于计算年资是否符合提起仲裁的条件。第6条C款规定,赛季长度为赛季联盟第一场到最后一场,而不管球队之间的差异,除非依第5条A款或第15条J款第6项提出了别的算法。

2.提起薪资仲裁的条件

CBA第6条F款第1项规定,大联盟在3种情况下可以提起底价仲裁,分别是合意提起仲裁、3年年资单方面提起仲裁、2年年资特殊的单方面提起仲裁。第1种情况下,合意提起仲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实际意义不大。如果按这一条款,即使不到1年的年资也可以提起仲裁,但俱乐部明显不会同意,所以基本上没有依这一条款提起薪资仲裁的案例。真正有意义的是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下运动员单方能提起的薪资仲裁。第2种情况下,3年年资单方面提起仲裁,正是1973年集体谈判协议的结果,它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球员3年年资时,俱乐部也可以单方面提起仲裁,但实际上俱乐部没有提起仲裁的经济动因,实践中基本上都是球员单方面提起薪资仲裁。第3种情况下,2年年资特殊的单方面提起仲裁也被称为SUPER2条款,这一条款首见于2002年CBA中,是对那些2年服务期内成绩优异球员的特别条款,有助于他们提前通过薪资仲裁提高薪资水平。这一条款生效后,很多俱乐部担心有潜力的优异球员提起薪资仲裁,从而提前与球员缔结提高了薪资的基本合理的多年合约,运动员基于对自己潜力、伤病和球员市场的预估,从风险确定性的角度也经常接受此类合约。当然,这些优秀的运动员的合约中往往都规定有激励条款和脱逃条款。

此外,F款第2项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仲裁,有交易愿望的俱乐部同意的仲裁,规定了如符合第20条C款第5项,对于被交易的球员也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与新俱乐部提起薪资仲裁。这一规则涉及自由转会和换约,较为复杂,其实质是原合约下薪资仲裁权利在新俱乐部的延续。

计算球员的年资对于提起仲裁是很重要的。大联盟一整年的例行赛有162场,赛季最长情况下也就180多天,一般情况下年资的天数没有超过172天,具体要根据第6条C款计算赛季长度。由于运动员存在非正式名单、下放小联盟等各种情况,并非赛季每一天都计算年资。以下几种最常见的情况均是计算年资的:在大联盟正式名单(ActiveRoster)中,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资;在大联盟的伤兵名单(DisabledList)中,不管是哪一种,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资;当球员被放到指定让渡名单时(DesignatedforAssignment,DFA),直到确定球员被交易、下放(Outright)到小联盟或者释出(UnconditionalRelease)那一天为止,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资。而当一个球员的年资还未满3年时,每年球季结束之后球队自动换约,薪资由球队决定。

3.提交薪资数字、通知及提交的形式

F款第3项对球员和俱乐部提交薪资数字作出了规定,还对俱乐部规定了薪资最大裁减规则的例外。

球员和俱乐部提交薪资数字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球员通过工会间接提交,由工会作出通知,当球员提交时,可以选择电话或任何其它方式提交给工会。为了球员利益,书面的提交通知在特定的时间内,由工会交给大联盟劳资关系科(LaborRelationsDepartment,LRD)指定的代表”;而俱乐部则是直接提交通知,且有时间限制。俱乐部书面的提交通知将由俱乐部在1月2~12日以挂号信邮寄传达到球员最后提供给俱乐部的地址,并复制给工会和劳资关系科。这一提交被认为在随俱乐部邮寄的3天内已作出”。二是薪资数字的交换均由中间人球员工会和劳资关系科参与进行。在球员提起仲裁的情况下,在已提交通知的3天内,工会应负责从球员处获取薪资数字,劳资关系科负有同样的责任获取俱乐部的薪资数字,工会和劳资关系科应尽快交换薪资数字。

F款第3项还规定了俱乐部出价可以适用薪资最大裁减规则的例外,该例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俱乐部提交一份薪金仲裁的数字,可不考虑第6条A款第5项的规定(该款规定业绩红利,如依该款,俱乐部有一个支付的选择权,但此例外排除了俱乐部的选择权),该数字至少是球员前一年薪金和所赚取的业绩奖金的80%且至少是他2年前的薪金和所赚取的业绩奖金的70%。这个例外不得被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员作为支持或反对关于对球员合同估值的任何论点。二是,如果提交仲裁的球员在此前1年,赢得了薪金仲裁并增加其前1年的工资超过50%,那么俱乐部提交的薪资仲裁数字,可以不考虑以上D款(薪资最大裁减原则)的规定。而薪资最大裁减原则的例外情况,不会改变俱乐部为换约和续约而必须遵守的本协议第6条D款和第20条A款下以及统一球员合同第l0段A款下的义务。

F款第6项规定了提交数字的形式要求,球员和俱乐部为即将开始的赛季在听证之前应与对方互相交换薪资数字(在仲裁之前的谈判不必提供的数字),然后提交该数字给仲裁庭。在听证会上,球员和俱乐部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可执行的未在合同第2段插入的薪资数字的统一球员合同的完整副本。不论是球员还是俱乐部提交仲裁,球员仍视为一个签约球员,除非球员依F款第4项撤销仲裁。这也表明提起仲裁时,球员的身份是签约球员,只是薪资未定而已。

4.仲裁员的选择及裁决时间表

底价仲裁仲裁员的选择不同于普通仲裁。一般的仲裁庭其成员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而底价仲裁中,仲裁员均是由工会和劳资关系科从名册中交替选择的,并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员。依F款第7项规定:工会和劳资关系科每年选择一次仲裁员。如果双方不能在1月1日前达成一致,应共同请求美国仲裁协会来指定仲裁员。所有的案件应被分配到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工会和劳资关系科共同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F款第5项规定了仲裁程序中的时间安排表。依规定,提交仲裁可在1月5~15日的任何时间。仲裁听证会在2月l~20日。仲裁庭可在听证会当天作出裁决,并尽一切努力不得迟于听证会结束之后24小时内。仲裁庭被限定在两个数字中选取一个或另一个赋予效力。这里不得有选择权。除俱乐部、球员、工会和劳资关系科外,仲裁庭不公开仲裁裁决。首席仲裁员应告知工会和劳资关系科裁决结果但不告知仲裁庭成员投票情况。首席仲裁员在2月听证会后的每年3月15日向工会和劳资关系科披露双方当事人的个人票数。首席仲裁员应在提交听证的统一球员合同副本的第2段中插入裁定的数据,并转交所有的副本文件给大联盟委员会办公室。

5.听证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分别规定在F款第8~11项。

听证地点:每年单独听证会的地址将由当事人从洛杉矶、坦帕奥兰多、凤凰城中优先选择,并达成一致。

听证行为:听证会应在私人和保密的基础上进行。案件每一方当事人限1小时为最初陈述和1.5sJ,Hq反驳和总结陈词。上述时间限制,可由仲裁庭视情况而延长。

暂停、休庭和延期:不得有任何暂停或休庭的听证会,但应球员或俱乐部基于可显示的实质性原因的申请,开始的听证会可能被仲裁庭推迟。任何推迟已计划的昕证会的请求将被首席仲裁员书面记载,并复制给工会和劳资关系科。听证会费用:球员和俱乐部平分听证会费用,双方各为自己和各自的律师或其它代表的开支负责。底价仲裁费用采用均分的方式比较特殊,不同于传统仲裁中由责任人承担的方式。

6.仲裁的撤回

根据F款第4项的规定,撤回有两种情况:一是球员对俱乐部提交的仲裁可以单方面行使撤回权。当俱乐部将此事提交仲裁时,球员在收到该俱乐部的薪资仲裁数字的7天内,通知俱乐部,他不希望仲裁此事被视为撤回仲裁。俱乐部根据CBA第6条F款第1项规定可以单方面提起仲裁,但是球员可以基于F款第4项的规定享有单方面的撤销权,就会导致俱乐部更加缺乏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动因。二是俱乐部和球员在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作出裁决之前达成薪资协议的情况下,被视为撤回仲裁。条文规定,无论是俱乐部或球员提交仲裁的情况下,俱乐部和球员权利和义务仍然延续如同仲裁程序从未发生一样。这一规定与F款第6项的规定,在仲裁期间球员仍视为签约球员是一致的。

7.裁决标准

1)裁决标准在底价仲裁制度中的重要性。在底价仲裁中,仲裁庭必须选择双方当事人之一的出价,而不能取中间值。“这种强制性带来了巨大的解决争议的压力,因为俱乐部和当事人都有动机提交一个价格,并希望这个价格比另一方提交的价格更接近于市场价值”市场价值虽然是客观存在,却又难以具体呈现,在薪资仲裁中,仲裁员心目中的理想价格就起到了市场价值的效果。因此俱乐部和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出价与仲裁员心目中理想价格的差值小于另一方当事人,以赢得仲裁。俱乐部和球员(背后有职业经纪人、律师、球员工会,使得球员成为经济学上的“理性的人”)均满足博弈论中关于“参与人”“通过独立选择战略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水平”的界定,所以他们的出价均全面考虑了对方的出价、风险因子和仲裁员心目中的价格。这一过程是最优策略的博弈过程,过程演绎的结果是,球员为赢得仲裁,将在其所能接受的价格区间选取较小的价格作为出价,而俱乐部则从它所能接受的价格区间选取较大的价格作为出价。之所以并非最小价和最大价,是因为球员或俱乐部追求的最优策略的结果,球员或俱乐部考虑到自己和对方的风险因子,很多时候认为并不需用最小价或最大价就能赢得仲裁。因此,一个全面的、客观的、可预测的裁决标准所主导的底价仲裁博弈,将缩小双方当事人出价的差距,即使对方赢得仲裁,对方的出价也并非不能接受。相反,一个片面的、主观的,不可预测的裁决标准所主导的博弈,将导致双方出价极度悬殊,对方出价的可接受度极差,这样的机制只能维持一时,注定不能长久。

2)裁决标准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和可预测性。根据第6条F款第12项的规定,裁决的标准须与以下因素匹配:球员在过去的赛季对俱乐部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他的整体业绩,特别的领导素质和公众吸引力),球员职业生涯对俱乐部贡献的时间长度和一致性,球员过去补偿的记录,相比较的棒球薪资(见第13项薪资数据的保密规定),部分球员任何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缺陷存在;最近在俱乐部的业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大联盟标准以及表现出的市民接受程度)。这一裁决的标准是全面的,它要求仲裁员不仅要考虑全队的成绩和球员对成绩的贡献,还要考虑球员个人在其技术位置上的统计成绩;不仅要考虑球员的补偿情况,还要考虑球员的伤残情况;不仅要考虑纯技术上的战绩,还要考虑球员的领导能力和公众影响力对俱乐部收入的影响;不仅要考虑球员的年资,还要考虑球员的忠诚度。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标准规定,除了5年或5年以上的大联盟年资的球员外,为比较薪资目的,仲裁庭应特别关注与大联盟的年资只差1年的球员的合约”。由此可见,仲裁庭的裁决标准是全面的,并且任何有关上述标准的证据提交后,仲裁庭应正常显示证据效力。仲裁庭还区分一般和特殊,对特殊能力或成就的球员还要求:不应限制球员的能力或代表性,因为特殊的成就,争辩相对公平的球员薪资而不去考虑年资,仲裁庭应当对这些被认为是适当的争辩给予一定的效力。

裁决的标准中规定了以下的证据不被采用:该球员和俱乐部的财务状况;关于球员或俱乐部表现的新闻评论、推荐或类似的材料,发挥卓越得到承认的年度球员奖例外;球员或俱乐部在仲裁之前的出价;当事人各自的费用,如律师费等等;在其它体育运动或职业中的薪资。这些除外规定,如球员和俱乐部在仲裁前的出价不采用,就有效地保障了双方在Bargaining(谈判权)阶段可以自由讨价还价,而除获得年度大奖之外的一般新闻评价不作为证据也防止了新闻评价对球员定价的过分影响。

裁决标准具有客观性。这是因为以上的标准均是建立在大量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并非依赖于个人或社会的主观评价,而诸如新闻评价等主观评价已由除外条款认定为不被采用的证据。专门的联盟刊物和MLB的官方网站提供了海量的统计数据,这将使你为之震惊,并感叹职业棒球是建立在统计数据上的职业运动。职棒联盟中的技术统计数据是所有职业运动中最全面的,除了赛场上的技术数据,其它诸如年资、伤病等裁决因素均有相关的统计数据。球迷们在争论两名“打手”谁更有价值时也会援引官方的各种统计数据,绝非单纯地比较两人在某一次比赛中的表现。此外,作为背景资料保密使用的大联盟薪资数据,并未对外公开,但仲裁庭将从LRD得到一份表格,“该表格显示美国职棒大联盟的最低工资和上一赛季截至8月31日所有达到了相应年资的大联盟在册的球员薪资,与之相关的球员姓名和其俱乐部将出现在制表中。利用薪资表,仲裁庭可以考虑所有可比的球员薪资,而不仅仅是单个的球员或一组球员的薪资”。当然,俱乐部和球员没有全部相关球员的薪资数据,但并不代表他们没有相关薪资数据帮助进行预估,只是他们在出价过程中手中的数据并不全面而已。

正是因为大联盟的裁决标准是全面和客观的,在海量统计数据面前,俱乐部和球员均能对球员价值按照一种客观的标准去进行预估。所以说裁决标准是可预测的,也正是因为可预测性,双方当事人才能完成这一最优策略的博弈过程。

3)裁决标准的辅助规则。第6条F款第13项和第l4项分别规定了大联盟薪资数据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竞争性平衡税的禁止。这两项虽然不是规定在裁决标准中,但与裁决标准紧密相关,薪资数据需要在裁决中使用,而竞争性平衡税禁止是裁决标准的例外,使得仲裁员在考虑裁决标准时,无需考虑竞争性平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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