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软法兴起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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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兴起的背景

国际软法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出现在环境保护、人权等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其勃兴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国际背景。

首先,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全球性问题日渐突出,是国际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国际软法最早在全球性的环境保护等领域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全球化的推进,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引起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而这些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日渐加剧。无论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还是高致病性的流行性疾病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针对这些具有高度国际共识却又积极复杂敏感的领域,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一方面,由于国际立法规范的缺位而导致无法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尽管在应对全球性问题上,各国有着高度的共识,但共识并不等于合作,因为针对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必然会影响到各国的国际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在利益纷繁复杂的国际社会,要达成一致并且采取法律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利益的重新调配,必然是一场实力与外交的综合博弈,因此,其成本和难度上都是十分巨大的。究其原因,在全球化的今天,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主体,国际利益仍然高于一切。在涉及全球性的问题上,国际利益往往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因此,针对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自然很难达成。所以退而求其次,在许多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上,为凝聚各国在政治立场上的共识,往往以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软法形式通过。相对于无果而终,国际软法的形式至少是一种进步。

其次,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为国际软法出现提供了组织上的可能。二战后,随着国际事务和地区性事务的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全球性问题以及各专业领域问题的突出,原有的官方的国际组织在只能上逐渐不能应对日益发展的国际社会环境,作为对传统国际组织职能的补充,大量的专业性极强的国际组织得以产生,这些官方或者非官方的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到全球性治理中来,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发布研究报告,发表会议宣言等各种方式在许多专业性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普遍性规范的能力,甚至被授予了负责这些规范实施和检查的职能。而这些组织所制定或通过的规范往往属于国际软法范畴。所以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为国际软法的产生提供了组织可能。

再次,国际软法本身独特的非法律性约束为其提供了发展可能。由于传统国际法本身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其产生必然要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和各个国家法律间的协调,同时还要受到不同国家国家利益的影响,即便形成了最终法律文本,仍然需要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传统的国际法机制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社会现实,由于国际软法本身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能避免繁琐的国际立法程序,同时也避免了因某个国家未批准条约而导致法律的施行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国际软法的内容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能容易取得各个国家间的共识,由于没有严格的要求,也避免了各个国家间因利益之争而破坏共识。最重要的是国际软法较好地适应了国际政治形势的真实需要。正是这些传统国际法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妥协性、非法律约束性等特点,促进了国际软法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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