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软法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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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国际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它在规范国际社会中所发挥的非法律性约束以及其对国际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构成国际软法的一些国际宣言或决议作为国际社会在某些领域高度共识的宣示,往往是经过了长时间的仔细论证,表达了人类对于当前国际社会某类问题的一般价值观念和基本认识。因此,对于国际社会来说,某项国际软法的通过事实上对将来的国际实践和国际立法具有指示性的作用。虽然国际软法本身的特性使得软法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法律责任,但是参与国政府签订了这些协议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就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从而会受到道德说服的影响,这种具有道义和政治影响力的国际道德久而久之会成为国际立法或国际习惯的渊源。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为例,这些决议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有助于将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正如某国际法学家所言“一系列的决议可能表明新的法律规则成立所需要的法律确信正在演进”如联合国在1948年全体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宣言性的软法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遵循,甚至有些国家将其列入本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按照传统的国际法界定,《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作为一部国际软法,其所宣示的关于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遵守,其中大部分内容已经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甚至有些已经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其次,国际软法为某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法规范起到证明的效力。在现实情况中,许多的国际软法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因此,这些国际软法可以作为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法规范得以存在的证据,甚至还可以在实践中演变成习惯国际法。以国际法院受理的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为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就援引了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非法干涉的决议,从而证明了禁止使用武力、禁止非法干涉这一国际习惯法的存在。再次,国际软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甚至一般性的法律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仍旧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宣言发表后,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后两份国际性人权公约将宣言所宣示的大部分内容纳入了国际强行法范畴。同样,在环境保护领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陆源海洋污染指南》为1990年通过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科威特议定书》提供了条件。因为国际法严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各国之间又不容易取得协调一致,所以国际软法往往充当了一些国际法最终确立的前奏。

最后,国际软法还经常在实践中被国际司法机构援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国际法的补充与辅助的作用。我们知道,国际社会在不断前进与发展,而国际法相对于现实的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国际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如果频繁地修改国际法势必会对法律的效力和权威造成重大影响,而国际软法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根据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援引一些国际软法作为对现有国际法体系的补充,以防止国际法规则过失导致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以20世纪关于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中杜斯科一案为例,国际法庭便引用了《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危害人类和平安全罪条约草案》等一系列国际软法文件。应该说,这些国际软法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现有国际法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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