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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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主体

劳动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权的享有者是权利主体,但在享有劳动权的同时还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有的国家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此意义而言劳动者也是义务主体。对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亦可按这种思路来理解。

(一)权利主体

虽然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每个公民都有劳动权。劳动以劳动力为要素之一,故劳动权只能为具有一定劳动力的公民所享有。各国法律都将劳动者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一般而言,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在农村虽然没有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定,成为农业劳动者的最低年龄也应当是16周岁。

(2)健康条件。劳动者应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具有劳动者资格,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为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各个岗位的劳动者,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的特定疾病;国冢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本人、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

(3)智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就业。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和岗位,具有-定职业技能是成为该职业和岗位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劳动者的范围极为广泛,但不同立法中的劳动者范围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对农业劳动者与非农业劳动者、在业劳动者与失业劳动者、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如妇女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等的划分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

确立劳动者的法律地位,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两点:

(1)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在经济资源体系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到来,劳动力资源对企业利润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日益提高,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主要是通过劳动力资源实现的。

(2)劳动者是弱者。劳动力由于其形成具有长期性而其储存具有短期性,这就决定了作为劳动力供给者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相对于劳动力需求者而言处于不利地位,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时更为突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因而,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劳动者知识化程度的加强,劳动者的弱者地位会有所减弱。基于上述两点理由,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宗旨,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其中的重点应当是通过开发劳动力资源来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并且通过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义务主体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即负有义务实现劳动权的主体,有多个层次。其中包括:

(1)国家(政府)。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首先是对国家的权利,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义务,如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等。

(2)社会团体。如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农民团体等。

(3)特定社会成员。如用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等。它们分别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等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负有义务。

(4)不特定社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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