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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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程序

凡申请仲裁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个人的要填写申请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单位的要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流动的原因,在单位的工作状况,原单位的态度,本人的要求,以及接收单位的意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不受理的应做出说明。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前5日,将仲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席仲裁。

受理仲裁须在两个月内做出仲裁结论。仲裁后签发《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经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仲裁决定书》一式4份,双方当事人及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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