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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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期间的计算

人事争议仲裁期间以日、月、年计算,仲裁期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算。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这个提交答辩书的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时,一个月为30日。期间不是以一年的第一于起计算时,一年365日。期间的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期间届满应当依次顺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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