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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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论自由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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