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合的发展变革。不动产附合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古罗马时代即已成为重要的制度,并对其情形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详细规定。在罗马法中,不动产附合分为种植(satioplantatio或 implantatio)与建筑(inaedifi
不动产附合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2 、须动产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3、须动产与不动产不属于同一人。但笔者以为,传统构成要件存在不足,其三个要件结合并非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在形式上有共同点,即都是数人负同一债务,但它们还是有很多的不同点的,即不可分之债强调的是给付的不可分性,它关注的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变化,但是连带之债是不
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的渊源。不可分之债的历史演变一般来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十二表法》时期、古典法时期和优士丁尼法时期。1.《十二表法》时期。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启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许多地方性法规对于《反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性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具有补充性和独立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有竞业禁止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它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起到转移证明责任对象的补充作用。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溯源。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侵占都可以予以禁止。而早在统一商业秘密法作出上述规定之前,美国法院就创立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阻止对商业秘密的潜在侵占行为,美国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限制。劳动(雇佣)关系中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保护一直是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它直接限制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甚至危及其基本谋生权,而且与自由贸易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因为它妨碍了人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特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传统保护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事前救济的保护方式。前雇主可以在其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前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任职。
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行,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须有履行行为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还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因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
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从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的角度,我们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大类。1、瑕疵给付瑕疵给付,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
不当得利的内容。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的类型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一、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债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都会产生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