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领取了两个结婚证,哪个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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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某县男青年江某同女青年秦某恋爱,双方年龄均是21岁,江某的父母通过熟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为江某秦某领取了《结婚证》。因秦某正上职业专科学校毕业班,双方没有同居生活。一年后,江某随叔父到沧州市就业,不久,他同沧州市一女青年范某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秦某从学校毕业并安排工作后,找到江某商量建立新家庭的事。江某说,“那次结婚登记是无效的。我当时21岁,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是托人办来的,我已经在沧州结婚了。你不要来找我了”。秦某听了觉得不对,江某手里有两个结婚证,哪一个是合法有效的呢?或者两个都无效呢?该怎么办呢?

  [分析意见]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江某同秦某登记结婚时,只有21岁未达到结婚年龄,这样的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应当是无效的。尽管婚姻登记机关发给了《结婚证》,因为申请办理登记的人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提供的江某的出生年月是真实的,是不会准予登记的。因此可以说,这张《结婚证》是骗取的,骗取结婚证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有,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江某秦某没有亲自去进行婚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发给了《结婚证》,这是一种渎职违法行为。对于婚姻登记员的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江某在取得第一个结婚证时,虽然不是自己亲自去办的,但知道自己不到结婚年龄,却有意隐瞒,是一种欺骗行为。在取得《结婚证》后,又自行视为无效,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情况下,又与范某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他一人手里持有两个《结婚证》,有两名无配偶女青年同他结婚,江某已构成重婚。对江某的重婚行为,秦某、范某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他的责任。对于江某同秦某、江某同范某的婚姻关系,确定和维持哪一个,或者否定和撤销哪一个,或者两个均予以撤销,亦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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