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有权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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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女青年王某婚后到男方家落户,两年后盖了新房,正房三间,

  偏房两间。婚后四年未有生育。男方以女方不能生育为理由,要求离婚。在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女方王某因在村里领办着一个小工厂,表示不迁移户籍关系,要同男方协商分割房屋,继续住下去。男方坚决不同意分割房屋,说解除了婚姻关系,女方就不得再住在男方家,如果让住下去,自己再结婚就没房子了。双方互不相让,男方用强迫手段把王某送回了娘家。后来问题闹到乡政府,请求依法合理解决。

  [分析意见]夫妻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婚姻法第31条有明确规定,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王某结婚后两年间,同丈夫新盖的三间正房两间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在得到照顾的原则下分到住房。男方以他同王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让王某再住在原房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男方在王某不同意回娘家居住的情况下,公然采用强迫手段将王某送回娘家,已构成了对王某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国家为了确保离婚妇女享有住房权利,1992年颁布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住房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充分说明,王某要求同男方分割住房是有法律依据的,她继续住下去是受法律保护的。这起纠纷在乡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分割住房和调换房屋的协议,使问题得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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