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领取的复员费和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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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复员时,由部队发给的复员费是作为安置复员军人生产和生活的费用,发给的医疗费是根据复员时的健康状况由复员军人带回来用于继续治疗和恢复健康的费用。复员费和医疗费是否可以当作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3月21日作出的一个批复中认为:复员费系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在10年以上,离婚时复员费余款额数量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医药补助费,应归军人本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外,转业军人的转业费也按复员费那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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