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生病生活困难,对方还有付给抚养费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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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是指在离婚的当时,不包括离婚之后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据此,在离婚之后,如果一方生活困难,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对方没有义务付给扶养费。这是因为,夫妻离婚以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随着夫妻关系解除也一并解除了。夫妻关系是有特殊内容和意义的人身关系,离婚也有着复杂的原因,夫妻离婚后双方所处的关系也就各种各样,虽然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双方在道德上的和基于昔日情谊上的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美德依然是存在的。所以,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要求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是可以的,合理的。而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也在情理之中,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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