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劳动所得的多少影响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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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各自的劳动收入有多有少,是由于各种复杂条件造成的,是很正常的事情。而夫妻各方收入完全相等倒是很少有的事。也正是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处理夫妻财产权利纠纷,就要求要合乎情理和符合现实。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来源的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一规定的意思,是指从男女双方依法结婚开始,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且不论各自所得谁多谁少,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完全没有收入,比如,妻子抚育子女,照料家务,全家人靠丈夫的收入过生活,她对丈夫的劳动收入,也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各自的劳动所得虽然有多有少,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是不能因有多有少受影响的,不能因收入多些处理权限就大些,收入少些处理权限就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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