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评估价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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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2年取得的土地用于商业经营,当时以每亩20万元取得,土地性质为商业。现该地段的土地挂牌价早已涨到300多万元一亩,但是我公司现在的账面价值仍然还是原来的历史成本。我公司可否按现在的评估价重新入账,将评估增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1、《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尚未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土地资产属于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持有期间不可以因评估增值而对初始成本进行调整。

  2、如果已经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历史成本计量资产,持有期间也不可以因评估增值而对初始成本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如果属于“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单独计量,根据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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