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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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土地,原住户需搬迁,支付的原住户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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