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摊销完的专用软件能否一次性计入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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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入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项目的软件,金额11万元。该研发项目于2010年3月立项研发,于2011年2月结束。该专用软件未摊销完的部分能否在2011年2月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甲公司购入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按无形资产核算软件按不低于10年,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分期摊销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其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该专用于研发的软件按前述规定年限摊销至2011年2月,其后未摊销完部分不属于摊销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因此,若该专用软件不再使用,已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可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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