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边角废料按何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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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部分边角废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销售边角废料应按4%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产生边角废料,仍属于增值税中的货物范围。该类货物不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中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中的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因此,问题所述边角废料在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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