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4号文件中所属期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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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利息收入”是否仅指所属期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是否包括2009年至2013年12月31日收到的以前年度(2009年1月1日之前)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免征的营业税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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