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付款是否涉及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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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时间在12月付款。但是,A公司要求B公司提前付款,于11月支付,并提出给予一定的金额予以弥补B公司提前付款的损失,该金额直接冲抵销售货物的收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涉及流转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为鼓励B公司提前付款,而向B公司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不属于销售折让。由此可见,销售方无需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购货方无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现金折扣只是对应收债权金额的影响,并不影响销售收入,也不影响流转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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