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收取的利息是否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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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中无资金拆借或运营。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收取利息,支付利息方要求我公司提供合法票据。我公司如何提供?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1、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收取资金利息,涉及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2、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中,第(一)项第一点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利息发票,实行“先税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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