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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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收取子公司资金占用费50万元,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收取同一法人的下属单位资金占用费55万元。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营业税,可否按5万元差额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与同一法人的下属单位属于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营业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将款项借给下属单位使用,均属于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取同一法人下属单位的资金占用费不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应按全额55万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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