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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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某些方面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更严格,从而使其具有更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是:

1.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但法定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必须一次全部中额地缴纳股款,而是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2.规定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

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最低资本额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3条和78条也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定,但从我国国民平均上入水平与欧洲国家国民平均水平的差距及人民币一有关外汇的比价来看,我国法定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是相当高的。这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如此高的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是不会制约公司制企业的发展。

3.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在增资问题上,本质上是在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对公司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定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小。我国《公司法》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137条有关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规定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若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公司首先必须满足的一个实质性的法定条件,是时间条件。除时间条件外,若欲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公司还必须满足的第二个实性质的法定条件是公司业绩条件。

除上述两个条件,公司欲增发新股的话,还应满足利润预测的条件,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另外,公司在最近三天内,若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也不得增资发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

公司资本减小,简称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我国《公司法》没作具体规定。相对于增资的条件来讲,我国《公司法》对减资条件的规定要宽松得多。既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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