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为惟一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列明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所以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采用格式条款,因而使投保人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不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如再保险。保险人有可能面临的是一家资金雄厚、甚至有自己
“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提供了一种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 供解释保险合同的 方法 , 目前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的解释 不够规范统一。由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
合同条款的疑义性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在疑义的合同条款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在下列情况下并不适用: 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
从不利解释原则的历史渊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才有采取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必要。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合同条款的疑义性,即合同解释的不一致性。因此
中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为惟一在中国保险法中明确列明的解释原则,足见国
合同条款的疑义性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在疑义的合同条款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在下列情况下并不适用: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且可以通...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采用格式条款,因而使投保人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不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如再保险。保险人有可能面临的是一家资金雄厚、甚...
一是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二是不利解释原则是为
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下面对此简单讨论一下,后面将详细分析这两个因素。...
不可保意外伤害通常有以下几类:(1)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原因有两个:第一,保险是为合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的制...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我国《保险法》第5...
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
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人身险中: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
存在J曲线效应。我国当前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理赔难问题,虽然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放在了总则中,但它只对具有长期性的寿险业务具有改变理赔难现状的作用,而对财产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保险业发展初期,投保人作出的所有声明被视为保证。如果保单某个方面的声明不真实,即使投保人并不知情或该项声明并不十分重要,保险合同也将被撤销。这点在人身保险中显然存在着...
中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