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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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1一般规定
8.1.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1.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应符合GB12801和《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8.1.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业主或运行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
8.2劳动安全
8.2.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并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8.2.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生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等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8.2.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检验,焚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8.2.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场区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8.2.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各种机械设备裸露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2.6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各生产构筑物应设置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灯。
8.2.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对于产生恶臭的设施应安装除臭装置。
8.2.8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输送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泄爆装置,并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不得使用易积累静电的绝缘材料
8.2.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输送、处理高温气体的管道和设备应设置保温层或安全防护距离,防止烫伤。
8.2.10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贮存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
8.2.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
8.2.12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避雷措施,其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
8.2.1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8.3职业卫生
8.3.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职业卫生体系应符合GB/T28001的规定,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的规定,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风机噪声应符合JB/T8690的规定。
8.3.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施操作(控制)室和工作岗位应采取采暖、通风、防尘、隔声等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
8.3.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设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3.4对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3.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按照相应等级为运行人员发放个人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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