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价

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对土地性状进行鉴定、分类、评级和估价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土地各个要素和有关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条件的综合考察,土地质量等级评定,土地利用合理程度和改变用途的可能性的阐明等,并要据以提出提高其生产力的措施。国民经济各部门都有必要根据自己的用地要求对其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评价。在农业生产中,土地具有特殊的作用,更需要对土地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价,以便为确定土地的利用方向,合理配置农、林、牧、副、渔各类用地提供科学依据。

历史沿革

在古代,国家为了掌握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以定贡赋,逐步形成了土地评价体系。如《尚书·禹贡》根据土壤、地形、草木,将“九州”土地分为9等;《管子·地员》把九州土壤分为18类,每类又分为5种品色,并指出每类土壤所适宜的作物品种,又按土壤生产力高低分为上、中、下3等,每等包括6种土壤。《周礼·地官·大司徒》更明确提出了土地评价的两种体系:一种称“土宜之法”,即将土地和土壤各分为12种名物,指出适宜的用途和适种的作物;另一种称“土均之法”,即把土地分为5物、9等,据以征收贡赋。1072年,宋代王安石变法,提出“方田法”,并根据土地的地形、土壤的颜色、肥力的高低将土地分为5等,作为定赋依据;贫瘠、盐碱地,以及公用的山林、池塘、沟路、坟墓等免予征税。明朝把全国土地按地权所有,逐块丈量,根据土质分等级,编制成鱼鳞册。

世界其他国家也有土地评价的记载,10世纪的拜占庭帝国、15世纪的莫斯科公国曾按土壤好坏将土地分等,以指导生产或作为敛取税赋的依据。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为消除封建特权,各国制订了统一的土地税收制度,对土地进行比较性评价。后随着土壤学、经济学、统计学的发展,产生了现代意义的土地评价体系。如德国从19世纪开始就尝试科学地评价农业用地;1925年着手制订全国统一的土地评价方法;1934年由国家颁布了《农业用地评价条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对农产品的需求剧增,工业和城乡建设发展引起工、农业争地矛盾;同时土地过度利用和工业污染造成土地退化,生态环境恶化。为土壤评价成为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各种属性,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措施。

土地评价体系分类

根据评价目的可分为一般目的土地评价和特定目的土地评价两类。前者是将全部土地按农、林、牧等一般用途的质量要求进行评价;后者是按照某种特定用途(如某种作物或某种耕作制度等)对土壤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因素可分为土地自然评价和经济评价两类。土地自然评价是对地质、地貌、土壤、水文、植被、气候等自然因素的评价。以土地的自然属性作为决定土地适宜性和价值等级的唯一尺度。为了选择最佳的土地利用方案,有时还需要对土地利用的效益进行经济分析,并用可比的经济指标来表示评价的结果,称为土地经济评价,它也是衡量土地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将上述两种评价相结合起来的评价方法,称为土地综合评价。评价等级的划分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定性评价只描述土地质量的相对好坏;定量评价则要用具体数据或经济指标来表示土地等级的差别。

根据评价成果的表示方式还可分为类别体系和参数体系。类别体系是根据土地的利用能力、限制性或土地适宜性将土地归纳为若干分类等级。参数评价体系用数值(即给每个土地质量因素规定一个指数,然后用指数累加或相乘的方法求出代表每块土地等级的总指数)或相当于最好土地质量的百分率表示。有些国家采用这两种体系相结合的表示方法,即用数值表示单个质量因素的等级,然后归并为类别体系的等级。

土地评价方法分类

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土地评价的目的、任务不同,评价的方法也有以下几种。

土地利用能力分类

根据土地持续作农、林、牧业利用的能力和限制性,将土地分为8级。Ⅰ~Ⅳ级适宜作物、牧草或树木;Ⅴ~Ⅶ级适宜牧草或树木,不宜农耕。少数Ⅵ、Ⅶ级土地,在高水平的耕作管理下,也可用于农作物或特种作物;Ⅷ级地不适宜农、林、牧业利用,只能用于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等。在每一级下,按限制因素的种类分为亚级;亚级以下,又按经营管理措施的不同分为单元。土地利用能力分类法由美国农业部土壤保持局制订,它是典型的一般目的土地评价,也是一种定性的自然评价。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从国家一级到农场均可使用,它明显地将可耕地和不可耕地分清,便于农民或规划工作者选择土地并采取相应的改良措施。其缺点是:它不适用于评价土地对特定用途或作物的适宜性;不适用于生产技术水平差距悬殊的国家或地区;它是假设土地处于稳定状态下的土地评价标准,没有考虑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此外,它也不能对同一地块不同用途的效果作出比较。

灌溉适宜性分类

以发展灌溉为目标,根据土地偿还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偿付能力”,将土地分为6级:1~3级为可灌溉耕地;4级只用于少数特定作物的灌溉地;5级是暂时不适宜灌溉的土地,需进一步作开发研究;6级是不适宜灌溉的土地。这种方法由美国垦殖局制订,它以土地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价的标准,属土地经济评价。

土地适宜性分类

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试图作为国际通用的土地评价方法。其要点是:

(1)按照评价目的,初步选定适当的土地利用方式;

(2)确定所选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质量的要求;

(3)研究土地性状,确定制约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地特性或土地质量(指由若干土地特性综合而成的、独立影响土地利用的综合属性),根据质量鉴定指标将土地划分为评价单元;

(4)将每个土地评价单元的质量特点和所要评价的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作比较,估量其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按持续利用情况下经济效益的大小和土地退化的程度,评定各个土地单元对各种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宜性等级。

土地适宜性分类体系分4个级别:

(1)土地适宜性纲:反映适宜性种类的适宜或不适宜;

(2)适宜性级:反映纲内适宜或不适宜的程度;

(3)适宜性亚级:反映级内限制性因素的种类或土地改良措施的差别;

(4)适宜性单元:反映亚级内经营管理措施细节的差别。土地适宜性程度可以通过土地改良而提高,因此,可根据土地改良前后的变化状况,分别评定其当前的土地适宜性和潜在的土地适宜性。

参数体系土地评价法

主要在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是公有制,产品在社会成员间实行按劳分配,有必要将土地由于自然肥力高或地理位置优越而得到的级差地租,通过农业税和农产品地区差价而收归国家支配。因此需要对土地的自然生产力进行比较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各农业企业的生产计划、交售任务、农产品地区差价和农业税率的依据。其方法大体分为3步:

(1)进行土壤评价,即在投入相同的条件下,对影响作物产量的土壤自然性状进行评级;

(2)土地生产力评价,即根据气候、地形、水文、位置等土地质量因素进行评价,并对土壤评价结果加以修正;

(3)土地经济评价,即用作物基数产量、费用偿还率和级差地租等经济指标来反映土地生产力评价结果。

中国的土地评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早的土地评价工作是1951年由财政部组织的查田定产工作。为了厘定农业税率,达到合理负担的目的,当时采取了发动群众、民主评议、逐级平衡的方法,对全国耕地划分类别、评定土地等级,订定常年产量作为确定农业税的依据。较系统的土地评价始于50年代的荒地调查,采用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由农垦部荒地勘测设计院提出的。它按水热条件划分为区和副区;在区和副区下又按垦荒措施的难易程度划分成4等:不加措施即可开垦的;稍加措施即可开垦的;大加措施才能开垦的;目前尚不能开垦的。另一种由中国科学院综合考察委员会提出,它按荒地的水热条件分类;类下按荒地质量分为5等;等下按限制因素和改造措施分为组。这种分类体系有较明确的自然条件指标,但缺乏经济分析。

林业部门进行的宜林地评价,50年代采取地网格分类法,近年来采用以立地条件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见森林立地),其中以橡胶宜林地的评价比较成功。70年代,由农业部草原考察队和中国科学院综合考察委员会进行了天然草地的评价。1979年全国 1:1000000草场类型图和草场资源专业会议将全国草场分为18个类;类下按草群品质划分5等;等下按产草量划分8级。

1983年,中国科学院综合考察委员会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拟订了《中国 1:1000000土地资源图》土地资源分类系统(试行草案),这是以生态学观点为主的一般目的评价体系。它首先按气候条件将全国分为 9个土地潜力区;区内按土地对农、林、牧业生产的适宜性分为8个土地适宜类;类下按农、林、牧各分3个土地质量等(反映适宜程度和质量高低);等下按主要限制因素及其强度划分为10个土地限制型(反映不同的土地改造措施);限制型下分土地资源单位。与此同时,各地区主要还进行了两种大比例尺土地评价方法的研究:一种是用于分配、调整承包土地、确定计划产量和土地价格、合理征税等目的的土地生产力评价;一种是用于各级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调整农、林、牧业生产和作物布局为目的的土地适宜性评价。这些尝试对促进中国土地评价工作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发展趋势

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土地评价工作的研究发展很快,它已从土壤调查成果的解释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随着遥感技术、系统工程分析、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应用,土地评价的研究正向着定量化、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向发展,并日益成为农业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地籍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