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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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较优土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所获得的但必须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这种地租是由于经营优劣等级不同的土地而产生的,故称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在农业、采掘业、建筑业中均可产生。它有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同土地的自然丰度或位置优劣相联系;级差地租Ⅱ,同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的不同生产率相联系。

级差地租的产生

以农业为例,农业工人在生产条件不同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土地上耕种,消耗等量劳动,会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获得不等的劳动成果,从而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也就不同。劣等地生产条件较差,劳动生产率低,产量少,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便较高;优等地的情况恰恰相反,由于生产条件好,劳动生产率高,产量也多,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低。如果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象工业品一样,由中等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那末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就不能获得平均利润,这样就无人愿意经营劣等土地。但是优等地数量有限,仅靠优等地生产的农产品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在农业生产中一切同类产品的价格取决于生产中使用劳动量最多的产品的价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6页),即只能以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这样,经营中等地或优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不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还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一部分超额利润就会由于农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而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成为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土地丰度或位置的差别,只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土地经营权的垄断是产生级差地租的经济条件。如果没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如果农业中的生产条件也象工业中一样不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那末,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将不由劣等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而由社会平均条件的生产价格来决定,于是劣等生产条件的农业资本家将不断被淘汰,中等生产条件的农业资本家只能获得平均利润,优等生产条件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便不会缴给土地所有者,从而也不会有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理论的创立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理论的创立,经历了长时期的探索过程。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w.配第,最先提出级差地租的概念。他看到维持伦敦或某军队所需的谷物,有的是从远离40英里的产地运来,有的是从距离1英里的产地运来,后者因少付39英里的运输费用,便可使谷物生产者获得高于其自然价格的收入,于是他从土地位置的差别上提出了级差地租的概念。

a.斯密又从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论述了级差地租产生的自然条件。J.安德森(1739~1808)在1777年出版的《谷物法本质的研究:关于为苏格兰提出的新谷物法案》一书中,论述了级差地租理论的基本特征,成为级差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

d.李嘉图因不了解安德森的级差地租理论,他不仅没有接受安德森关于在合理的经营制度下,土地的生产率可以无限地逐步提高的正确论断,反而错误地因袭了t.r.马尔萨斯级差地租论中所谓“土地肥力递减律”,因而错误地提出,级差地租是以比较富饶的矿井或土地推移到比较不富饶的矿井或土地为条件的论断。但是,李嘉图依据他的劳动价值原理来研究地租问题,把级差地租理论同劳动价值理论直接地联系起来,这是他的贡献。但他混同了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个不同概念,只承认有级差地租的存在,而断然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下绝对地租的存在。

马克思对其前人的级差地租理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结合西欧各国,主要是英国 200年来资本主义制度下级差地租的实际,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科学地全面阐明并确立了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理论体系。

级差地租第一形式(级差地租Ⅰ)

它产生于两种情况:

(1)土地肥力的不同,耕种肥力较优土地的工人能创造出高于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

(2)土地位置的不同,经营距离市场较近的土地的农业资本家能获得高于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

在第一种情况下,把同量资本和劳动投入肥力不同的土地,会有高低不等的产量;最优、次优和中等地的产量依次高于劣等地,单位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依次低于劣等地。各级土地的产品都按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同一的社会生产价格出售,就会出现收入上的差额,有的就出现高于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形成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级差地租Ⅰ。这可用下表来说明:

图

在第二种情况下,土地位置距离市场远近的不同,会造成收入上的不同。假定土地肥力和产量都相同,距离市场较远的土地,农产品运往市场销售必须耗费较多的运输费,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农机具、燃料、电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从市场运到农场,也得耗费较多的运费。土地距离市场愈远,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中包含的运费愈多,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也就愈高;反之,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愈低。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距离市场最远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经营距离市场较近的土地,因其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便能获得平均利润以上的一个余额即超额利润,从而就形成级差地租Ⅰ。这种情况可用下表说明:

图 级差地租第二形式(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Ⅱ虽与级差地租Ⅰ有不同的表现,但二者的实质是一致的,都是由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必须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条件。二者的不同点在于:级差地租Ⅰ是以土地肥力和位置的差别为条件;级差地租Ⅱ则以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而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为条件。

假定农业资本家在劣等地上最初投资100元,仅生产出8石粮食,平均利润为20元,农产品价格为120元,既无超额利润(撇开绝对地租不说),也无级差地租。如果在这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 100元,采取某些技术措施,提高土地肥力,便可多生产出10石粮食。在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这10石粮食可得50元利润(把最初投资100元和追加投资100元合拢起来计算也一样),撇开两者各自20元平均利润外,尚有30元的超额利润。这就是级差地租Ⅱ的源泉。假定对中等地、次优地和最优地追加投资增产的数量与初次投资的产量相等,级差地租Ⅱ产生的情况便可用下表说明:

图

以上按农业土地说明的级差地租规律,对建筑和矿山土地的级差地租,一般也是适用的。但后两者又各有其特点:在建筑方面,位置对级差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矿山方面,对矿山使用的后果与农业土地大不一样,后者在使用时只要善于养地会愈用愈好,前者因被采掘而必将使其矿藏量愈来愈少。

单从级差地租Ⅰ的角度看,劣等地是不产生级差地租的。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者结合起来考察,就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原属无租的劣等地也可能产生级差地租。

在上表中,最劣耕地产生级差地租Ⅱ,是以追加投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前提的。但这并不是必要的前提,在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原最劣耕地的条件下,也能产生级差地租Ⅱ。仍以上表为例,假定谷物需求继续增加,需要继续进行追加投资,再假定次优地、最优地的追加投资都已达到饱和点,劣等地则因土质太差,不适宜再连续追加投资,因此,追加投资只能施于中等地。中等地第二次追加投资的个别生产价格为每石谷物16元,高于最劣耕地的个别生产价格。这时,作为市场价格的调节者,就不再是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15元,而是中等地产品个别生产价格16元,劣等地的产品也按每石16元出售,也能产生级差地租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