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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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行为。条件指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过去和现在已发生的事实,或必然要发生和已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则客观上都已经确定,纵使当事人当时还不知道或以为不确定的,都不是条件。所谓不确定是以一般人的知识经验为标准。专家们虽可确定而一般人不能确定的,仍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条件的事实须在实际上和法律上有可能才能生效。法律上的可能指条件必须合法,如以杀人为条件成立赠与合同即属不法。同时,若以不杀人为条件成立赠与合同也以不法条件论,因为这一条件如不成就即构成犯罪。现行《日本民法典》第132条规定,附有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以不为不法行为为条件的亦同。

有些学者认为条件是附属于法律行为的条款,因此,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两个意思表示,一为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为成立条件的意思表示。但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条件不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构成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因此,依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虽有条件的外形,并非真实的条件。如遗赠以遗赠人死亡为条件,出让未来的孳息以能收获孳息为条件等就不是真正的条件。

从条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凡条件的成就取决于事实的发生的,称积极条件或肯定条件;凡条件的成就取决于事实的不发生的,称消极条件或否定条件,如条件的成就与否纯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称随意条件;但随意条件仅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的无效。取决于外界的事件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的称偶成条件;依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意思决定的称混合条件。

从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来看,可把条件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即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不成就时就不发生效力,故又称延缓条件。例如甲约定把房屋出租给乙,而以自己年内调外地工作为条件。因此,在甲的工作调成时,就应履行租约,调不成时就租约作废。解除条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即对已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即丧失效力,不成就时就保持效力。例如甲把房屋出借给乙,双方约定以乙养好病为条件,因此,如乙已恢复健康,就应交还房屋,否则可以继续借住。但当事人也可约定条件的效力,不于条件成就时发生。由于法律行为是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生效或失效,因此,当事人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没有确定前,如果以损害对方促成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以取得利益,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法国、日本、苏联等国民法典则规定:凡因条件成就而不能得到利益的有关当事人,如恶意妨碍条件成就的,纵使条件不成就,也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能得到利益的有关当事人,如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纵使条件成就,也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