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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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同的所有人之间由于土地、房屋等相邻接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对相邻关系就有所规定。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 7表“土地和房屋法”规定更为详尽,举凡界墙、通道、濠沟、流水、沿界树木等都有规定。现代各国对相领关系的规定,有的侧重在相互关系上,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中设有“地产使用人的相邻关系”专章。有的侧重于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称之为“所有权的界限”,《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将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的内容”之中。有的侧重于对邻方土地所加的负担,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役权”章内。另外一些国家如苏联则没有专门规定。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常见的和较重要的有:

(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亦应分担。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恶臭诸方面),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旁施工;危险建筑物等。相邻双方应当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3)关于邻地的使用和通行。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临时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损失,也应赔偿。

不少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十分详细的。除上述内容以外,例如《法国民法典》还规定:界墙、界篱、界石和界沟,眺望、采光和檐滴,界边植树和建筑,越界树枝、树根的刈除及邻地落果的处理等。

相邻关系的某些内容,同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起来。这主要是:

(1)相邻关系的土地必须相邻接,而地役权则不一定相邻接,如跨地段以至远程管道线路的敷设。

(2)地役权可用来改变相邻关系的某些规定,如相邻关系不允许对邻地有檐滴,但可设置接纳檐滴的地役权。

(3)某些权利属于相邻关系还是属于地役权,不同国家可能规定不一。例如采光,在英国属相邻关系,在美国则属地役权,应为此专作约定。

(4)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包括法律认可的习惯),以调节相邻间通常易产生的矛盾,并维护公共利益;而地役权则应按当事人的意思设定,或由时效而取得。由于两者的差异,在《法国民法典》中虽合为《役权或地役权》一编,仍以“由现场的自然情况所产生的役权”、“法律规定的役权”和“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三章作了明显的区分。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