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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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的一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特赦有以下特点:

(1)只对特定犯罪人实施,不是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实施。

(2)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能使罪、刑归于消灭。

(3)在犯罪人罪刑宣告之前,不能撤销其刑事追诉。

196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特赦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实施。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布特赦令。从1959年到197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历次宪法先后作出过7次特赦决定。第1次是1959年,特赦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第2~6次,特赦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第7次是1975年,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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