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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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除斥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为了早日结束某些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各国立法在民事时效期间之外还另订预定期间,即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期间届满,即行消灭,以免法律关系久延不决。例如,法、日等国民法典关于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权,出卖人对所卖物保留的买回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共有人的先买权,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瑕疵请求权等,都作了预定期间的规定。

预定期间就其及时确定法律关系的目的而论,和消灭时效相同;但是两者的性质和效果则不同:

(1)预定期间届满发生消灭权利本身的效力,而消灭时效的完成,在多数国家仅消灭诉权或请求权。附预定期间的权利是有存续期限的权利,而适用消灭时效的权利一般是永久存续的权利。

(2)已届满的预定期间,由于其权利已因此而消灭,所以不发生抛弃利益的问题;而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受益人则可以抛弃。

(3)预定期间,法院应依职权适用,而对消灭时效,在多数国家非受益人主张,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援用作为判决的根据。

(4)预定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一般认为不因任何事由而伸缩,故为不变期间;而时效期间则因中断或停止等可以延长。

(5)预定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消灭时效则自能行使请求权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