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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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预算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是经济建设费的主要组成部分。

内容划分

中国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按照资金的投向可划分为:

(1)生产性支出。包括工业建设、建筑业建设、农林水利气象建设、地区资料勘探建设、运输邮电建设、商业和物资供应建设等支出。

(2)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住宅、文教卫生、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公用、生活服务事业,以及机关、团体等房屋建设的支出。

按照资金的来源可划分为:

(1)国内财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即通过财政分配渠道集中于国家预算的国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2)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指经批准由国家向国外统借统还的外债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由国家统借后转贷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这一部分借款将来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负责归还本金和利息。

按照财政级次可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1)基本建设拨款支出,指国家预算无偿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2)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支出,指国家预算内支出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用贷款形式安排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3)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指用中央财政收入专项安排地方受益的基本建设支出;

(4)改烧油为烧煤的专项收入,即压缩国内烧油后,由出口所得净收入安排的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的支出,这一部分支出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

(5)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财政对使用银行贷款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补贴的利息;

(6)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基金,指中央财政拨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用于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建设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国内设备的周转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发放、管理和收回;

(7)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1)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2)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规定留给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按照国家预算科目可划分为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和不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在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中,除按行业分款外,还有:

(1)专项基建投资贷款贴息支出;

(2)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基金;

(3)中央统借统还基建支出;

(4)地方统借统还基建支出。在按行业分款的基建支出中,分为基建“拨改贷”项和基建拨款项。不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反映基本建设支出的科目有: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退伍军人安置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支出、铁道专项支出等。

管理方式

1979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建设支出,主要采取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方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为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1979年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试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国家预算拨款为资金来源改为向部分建设单位发放贷款方式,简称“拨改贷”,1985年全面推行。同时,对其中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规定可以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金和利息。198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恢复无偿拨款制度。为了使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及一些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1988年起对预算内部分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改为基本建设基金制的管理方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使用部分;

(2)建筑税;

(3)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4)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的业务支出;

(5)财政定额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