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1898~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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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的人民司法工作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造者。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历任陕甘省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陕甘宁苏维埃主席,陕甘宁边区庆阳专区专员、陇东专区专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马锡五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解放区推广。

载于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