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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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在宪法和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的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并以国家的力量保障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权利很广泛,宪法规定的是公民所享有的最一般的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包括公民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和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公民若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宪法只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一般的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由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一般地说,公民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越民主,生产越发展,公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越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越是平等。相反,民主越少,则特权越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就不能平等。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自由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人权”、“平等”、“自由” 的口号, 并把它们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记录在宪法性文件中。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宣称它们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权利开始时规定得比较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逐步由政治方面扩大到经济、文化等方面。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立专章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后来一些国家的宪法纷纷模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美国18岁公民享有州和联邦的选举权

苏联1936年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这方面的最早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都设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确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服兵役和纳税;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