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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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犯罪的阶级性

犯罪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具有强烈阶级性的法律概念。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把侵犯本阶级利益的行为,通过国家权威以法律形式宣布为犯罪并实行镇压。在奴隶社会,按照奴隶主的法律,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可以任意杀死奴隶,不被认为是犯罪,而奴隶稍不驯服,就要被指控为犯罪而遭到严厉镇压。在封建社会,虽然法律规定封建主不能任意杀死农民,但是对农民仍然可以象处理财产一样处理其人身。资产阶级为了求得自己的解放,提出一系列平等原则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主义,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来掩盖犯罪的阶级内容。资产阶级制定了刑法典和大量的刑事法规,以保护有产者,保卫其统治秩序,强迫无产者忍受压榨和奴役,稍有违抗就是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凡是危害社会而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所危害的是人民的利益,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犯罪在阶级实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

犯罪的定义

各国刑事立法给犯罪下定义主要有3种不同的方法:

(1)按照形式上的要素下定义;

(2)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下定义;

(3)折衷实质的和形式的要素下定义。

形式定义,即以行为应判什么刑罚为标准来确定它是否属于犯罪或犯何种罪。许多资产阶级刑事立法采用这种方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 1条对犯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法律以违警罚处罚的犯罪,是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的犯罪,是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处罚的犯罪,是重罪。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2条称:判处1年以上剥夺自由的违法行为是重罪;判处1年以下剥夺自由或罚金的违法行为,是轻罪。美国《标准刑法典》第1.04条规定,该法典或美国其他条例规定的侵害行为,凡可以判处死刑或者监禁的,是犯罪。上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所下的犯罪定义都没有实质内容。

实质定义,是直接回答为什么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范畴。它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所采用。1922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这种犯罪概念在以后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只作了编辑上的加工,没有实质上的差别。198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实质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折衷实质的和形式的要素下定义,既表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又从形式上以刑为标准将犯罪行为区分为犯罪和刑事违法行为。例如,1978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0条(1)和(2)对犯罪行为作了实质性的解释,即它是一种故意实施的或者是过失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并且法律规定应予处刑的。这部法典的第11条(1)和(2)又对犯罪行为作了形式上的解释,规定处2年以上剥夺自由的故意违法行为是犯罪,其他所有的违法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的特征

从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看,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有程度不同的危害。中国刑事立法者根据全国人民的利益,在刑法中规定了8类性质不同的危害社会行为,每一类的社会危害行为还包括不同的具体危害行为。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以反革命罪的危害性最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分则按照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定幅度的刑罚,以便审判机关选择适用。

(2)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禁令。它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行为如果缺乏违法性,即不能构成犯罪。在一些场合,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如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见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另一些场合,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不认为具有违法性,从而也不认为是犯罪。

(3)罪过。即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见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这也是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征之一。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应受惩罚性。在绝大多数场合,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这种受惩罚性主要反映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不是表现在对每个具体犯罪的处罚上。有些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表现等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然是犯罪。有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刑事立法没有把它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刑法准许法院适用类推制度,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见刑事类推)。

犯罪与违法

要在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之间划一道明确的界限是很困难的。一般说,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其前提仍然是具有犯罪的一切特征,并应受到刑罚的惩罚,至于免除它的刑罚则应根据每个具体案情而定。而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特征,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只负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偷盗、诈骗等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还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受行政处罚。所以,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从法律上评价二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是立法者的职能。他们根据社会发展的条件,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和人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情况,考虑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程度应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因此,犯罪与违法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些条件下,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划入犯罪的范畴;而在另一些条件下,某些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又可能视为违法。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