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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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各种管理法规和公共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所确立的、并由法律维护的社会管理正常秩序。它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对监狱机关、 公共场所、 文物古迹、医药卫生、枪支弹药、鸦片烟毒、出入国境、测量标志等方面管理规则的执行,因此是涉及面最广泛的危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犯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各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各种行为。本罪的主体,大多数都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主体是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有许多犯罪还以特定的目的(如营利)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以下几类:

妨害一般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如殴打、捆绑等)、威胁(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发隐私等相要挟)的方法,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强迫他违反职责,进行不应该进行的活动。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加以阻碍。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本罪与诈骗罪相似,但有区别:

(1)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而本罪则只限于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种手段;

(2)诈骗罪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本罪除财物外,还可能骗取荣誉、地位或其他,因此,本罪不列入侵犯财产罪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公文指上述机关单位为管理事务、指导工作所制作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决议、通知、命令、信函等。证件指有权制作的机关单位颁发的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工作证、护照、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房地产权证等。印章指各个单位的公章或某种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永久性测量标志指国家测量机关为进行测量工作而在各地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木标、钢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天文点和基线点的中心标石、水准标石、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拆毁、损坏或者移动上述测量标志。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和民事的判决或裁定,实践中则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判决或裁定。本罪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而拒不执行。

脱逃罪

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禁场所,逃避继续关押、改造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自监禁场所脱逃,以及在押解途中逃跑。本罪的主体,是已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判决正在服刑的及尚未判决的在押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罪

对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用提供住所、作假证明或者其他方法,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住所或者用金钱、物质帮助其逃往他处隐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作假证明或者毁灭罪迹、隐藏罪证等弄虚作假的方法,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包庇罪不同于伪证罪。伪证罪只是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实行的,包庇罪则可以由任何人在他人犯罪以后,侦查、审判以前实行。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却故意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但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应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窝赃、销赃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他人犯罪后帮助窝藏其赃物,或者代为销售其赃物。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至于犯罪是为了本人营利或其他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予以窝赃、销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不定窝赃、销赃罪。

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犯罪

扰乱社会秩序罪

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这些部门的工作、生产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其主要手段是在为首分子煽动、 组织下多人冲击、 抢占办公室、实验室、营业室、教室、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哄闹,围攻、殴打干部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本罪的动机,一般是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借以实现某种企图,或者发泄不满情绪。构成上述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如长时间扰乱,不听劝阻,造成重大损失的;打伤干部、群众,毁坏公物的,等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

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 码头、 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阻塞交通,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本罪的动机,往往是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借以实现某种企图,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如果出于流氓动机,寻衅滋事,聚众捣乱,则要按流氓活动罪处理。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打伤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等等。

流氓活动罪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方式方法复杂多样。聚众斗殴是指成帮结伙打群架。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起哄捣乱。侮辱妇女是指进行调戏、猥亵。一贯诱骗和玩弄妇女也属于流氓活动罪。本罪同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不同的是,流氓活动一般不以特定的个人为目标,也不以取得特定的物质利益为满足。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组成流氓集团的,屡教不改的,等等。

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枪支管理规定,指1981年4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所说的枪支(包括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管理办法规定的枪支(见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藏匿,拒不交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神汉、巫婆借迷信造谣、诈骗罪

本罪的主体,是神汉、巫婆,即专门以装神弄鬼、巫术治病等骗人的迷信为业者。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借迷信方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或者以巫术治病、驱鬼消灾等方式骗取群众财物。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前者是指公开或秘密提供场所,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后者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参加赌博的不构成本罪,但应酌情给以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

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金钱、物质等手段引诱妇女卖淫,或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只要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者贩卖淫书、淫画的行为。实施制作或贩卖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涉及的对象,限于宣传色情淫乱生活、败坏社会风尚、诱使读者堕落的书刊、画册等。制作包括编写、绘画、摄制、印刷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

制造、贩卖假药罪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或者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假药大致有3种情况:

(1)配方不合国家药典规定,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的;

(2)不是药材冒充药材;

(3)低价药品冒充高价药品。实施制造或者贩卖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本罪涉及的对象,只限于鸦片等毒品,即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物品。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规定,在中国的国际通航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边)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等实行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逃避检查,以致引起检疫传染病(指鼠疫、 霍乱、 黄热病、斑疹伤寒、回归热等)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即构成本罪。

违反保护文物、古迹法规的犯罪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 根据中国政务院1950年5月24日公布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文献、古生物、史前遗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等。本罪涉及的对象,只限于珍贵文物,而不包括一般物品,因此上述行为不列入走私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名胜古迹,指国家保护的游览胜地和古建筑、古墓葬等。破坏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用砸、拆、涂抹等方法进行破坏都构成本罪,但是以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破坏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破坏国(边)境管理的犯罪

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罪

界碑、界桩,是划分与邻国邻土疆界和管辖范围的标志。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上述界碑、界桩等进行偷盗、拆毁或移动等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确知是界碑、界桩而加以破坏。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论处。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不经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中包括不经过海关,在其他地点秘密出入国(边)境,以及经过海关,但用伪造签证的方法蒙混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由于过失而误出误入国(边)境的,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如携带武器越境的,畏罪潜逃越境的,对边防人员实行暴力行为越境的,等等。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组织他人偷越,通常表现为在企图越境的分子中串连,指示越境的地点和方法,或者积极帮助创造其他越境条件。运送他人偷越,则表现为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并将他人运出或运入国(边)境。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