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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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彻底打碎旧沙皇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1917年11月24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宣布撤销旧俄的全部司法机构,建立苏维埃地方法院和革命法庭。1918年3月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2号法令》,将地方法院改称地方人民法院,并建立州人民法院,审理超出地方人民法院权限范围的案件。法令还规定设置省人民法院和最高审判监督处,但实际上没有建立起来。1918年7月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3号法令》。1924年10月及1938年8月16日,苏联先后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基本原则》和《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法》,1958年12月25日又颁布了《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规定了法院进行审判的任务及其活动的方式方法。1977年10月7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在第20章中对法院组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0年6月通过了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

苏联法院由区(市)人民法院,边疆区、州、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苏联最高法院等组成;实行审判合议制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案件由 1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2审案件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区(市)人民法院

苏联法院体系中的基层法院,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边疆区、州、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以及自治

共和国最高法院

都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执行职务的陪审员组成。设立法院主席团、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依法由它们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如国事罪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民事案件和离婚案件;也审理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议(见上诉审程序)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议的案件。

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

是各该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本共和国内一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执行职务的陪审员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根据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也可设立主席团。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一般负责审理依法由它们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如上级政权机关以特别决议或由共和国检察长移交其审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州以上领导人员和司法工作负责人员的职务上犯罪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是部或州以上执行委员会或案情特别复杂、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民事案件;也审理对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或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议案件,以及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议的案件。

苏联专门法院

原有铁路和水上运输法院、武装力量军事法庭。1957年撤销了前者。军事法庭分3级:

(1)军、军事联队和卫戍部队的军事法庭,只管辖第一审案件;

(2)军区、集团军和舰队的军事法庭,审理依法由它们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和对其所属各军、军事联队或卫戍部队军事法庭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议的案件;

(3)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特别重大的军职罪、有将军军衔或身居兵团或兵团以上指挥官职务或与此相当的军人犯罪案件,及对军区、集团军或舰队军事法庭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议案件。

苏联最高法院

苏联最高审判机关。它依法监督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以及在其管辖权限内解决苏联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出现的问题。根据1979年11月30日通过的《苏联最高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设全体会议、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军事审判庭。各审判庭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和按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上诉或抗议案件,并解决各加盟共和国法院之间有关管辖的争议。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由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组成。苏联总检察长和苏联司法部长参加全体会议。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主要职权是: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议案件;审议审判实践和司法统计的总结材料,并就法律问题向各级法院作指导性解释;根据苏联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议,确定各审判庭的人选;听取各审判庭庭长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以及各军区、集团军或舰队军事法庭庭长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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