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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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才大量出现,并具有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发达起来(见国际经济法学)。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泛的概念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规律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国际经济法的广泛的概念颇受美国的P.C.杰塞普的“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学说的影响。在杰塞普看来,所谓“跨国法”是指所有规律超越国界的活动或事件的法律。它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还包括完全不属于这种标准范畴的其他规则。其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机构。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广泛的概念在美国较为盛行。在美国的法学院里,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和教材往往具有诸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国际交易和关系的法律问题”和“跨国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类似的名称。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

(2)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

(3)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

(4)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见国有化法令),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5)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

(6)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

(7)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狭窄的概念

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 凡国际贸易、 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他们力图把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同资产阶级国际经济学理论协调起来。例如,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是关于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其相互交易有关联的实体的法律规范。又如法国的P.勒泰尔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律关于财富的生产、消费和流通的法律问题的国际法。法国的D.卡罗、P.朱亚尔和T.弗洛里在他们合著的《国际经济法》一书中认为,国际经济法,确切地说,是指规律在国家领土上组织来自外国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劳动力)以及货物、服务和资本的国际交易的国际法。

狭窄的概念在欧洲较为流行。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内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

(2)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3)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

(4)规律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如欧洲货币制度,经互会内部的货币制度),等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规律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规律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即所谓东—西方和东—南方国家)之间贸易的法律结构。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

(5)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6)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

(7)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

(2)规律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象有的学者(如卡罗)所说的是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观念的形式化和实行规定。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各有其符合本国统治阶级利益的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情形基本上也相似。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这一国际经济秩序是以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称的供求法则的市场作用和相对利益法则的观念为指导。与此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的任务,是在各国权利和义务形式上平等的掩盖下,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巩固和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资本主义世界不断出现的货币和金融危机足以暴露这一秩序的内在缺陷。特别是由于其弱肉强食的本质,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在这种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 6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 7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 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5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

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

(1)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

如敦促发达国家实现其按国际发展战略规定的发展援助指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所需的技术援助,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负担。

(2)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

如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具体措施包括实施普遍优惠制,减少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障碍,改善无形贸易的各种措施);用综合的办法来解决商品贸易的问题(如综合商品方案,建立缓冲库存,生产国协会,进出口价格指数化等);制订国际粮食计划;调整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改进和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集体的自力更生基础上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3)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

如改革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建立特别提款权与发展援助的联系,以特别提款权(见国际货币法)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中央储备资产,促进汇率的稳定,制止通货膨胀等;保证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通过世界银行集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财政资源的转让。

(4)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

如发达国家对其经济作结构调整,以使其部分工业生产能力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技术转让制度(见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以及消除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制定开发深海海底资源的制度(见国际海底制度)。

第三世界国家正利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作为谈判场所,为具体实现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各个制度而不懈努力。国际经济法将随着国际经济秩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就目前情况来说,这种变化的进程是缓慢的。到80年代初期,还不存在一项能使各国承担法律义务、体现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念的国际条约。尽管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关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一系列文件中已有所体现。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新国际经济秩序应基于各国之间的公平、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共同利益和合作。《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强调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不侵略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这两项文件承认各国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有权根据其人民的意志选择其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这些文件还确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享受非互惠的优惠待遇的原则。所有这些应成为关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发展中国家倡议下,1979年第34届联大委托第六委员会把“汇集和逐步发展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关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列为其工作项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工作小组建议,把下列涉及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贸易法题目列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1)多边商品协定的法律方面;

(2)对适合贸易法委员会考虑的外国人投资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3)研究政府间双边工业合作协定;

(4)协调、统一和研究工业发展领域的国际合同中常见的合同条款,如关于科研、咨询、工程、大型工厂建造、技术转让等合同;

(5)指明和识别跨国公司活动中产生的具体法律问题;

(6)研究自然资源方面的租让协定和其他协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建议的清单,决定把工业发展领域的合同列为其工作的一项优先项目。这些努力将有助于涉及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的逐渐发展和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