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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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各种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产生犯罪的原因。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犯罪原因

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原因,资产阶级学者进行过大量研究工作。例如,刑事人类学派根据自然科学的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容貌、骨骼、体质、心理等个人特征与犯罪的关系,主张犯罪是由犯人生理、心理的特质决定的。意大利刑事人类学者C.龙勃罗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认为产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人生来就具有犯罪的特质。他根据生理、心理的特质,把犯人分为遗传犯、习惯犯、癫狂犯、激情犯、偶然犯等等。又例如,刑事社会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他们认为犯罪原因包括:

(1)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

(2)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的密度、人种的不同、政治、教育、宗教、风俗习惯、气候、天灾、地域环境等。他们认定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或恶性),从而导致犯罪。资产阶级学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特别是他们认识不到或者讳言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找不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真正有效办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总的倾向是犯罪逐年上升,有增无已。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阶级根源,指出:私有制是一切剥削者统治的国家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犯罪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阶级社会中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条件,消灭了产生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然而还存在着犯罪现象,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最本质的仍然是阶级的根源:

(1)社会主义国家的外部敌人,总是企图从外部派遣特务、间谍,并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寻找他们的代理人,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

(2)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旧社会、旧制度和旧思想意识的残余及其对人们的影响。只要这种阶级根源还未最后消除,犯罪就不会最后绝迹,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出现犯罪增长的现象。但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会产生犯罪,所以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是暂时的或局部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只要不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加强对人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就能保证有效地预防犯罪,逐步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