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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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把物品交给借用人无偿地暂时使用,借用人在使用完后返还原物的合同。传统称使用借贷,以与消费借贷(见借贷合同)相对。借用合同的标的物,为按通常使用方法不易损耗的特定物,而不是消费品或可代替原物偿还的代替物。但如当事人约定不以消费为目的而仅以使用方法为目的,例如为供陈列而借用名酒,则仍可成立借用合同。由于不转移所有权,出借人可以不限于物的所有人。关于使用的含义,各国民法规定不尽相同。苏联、日本规定使用包括使用和收益,法国则规定仅限于使用。

借用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实践合同,因不交付实物,借用合同则无以成立;属于无偿合同,因若有偿,即属租赁合同。

借用人的义务

包括:

(1)依约定的方法、目的或依借用物的用途使用借用物。

(2)负责妥善保养借用物。

(3)负担日常的维护费用。

(4)非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借用物。

(5)违反以上义务,致使借用物损坏、灭失的负赔偿责任,数人共借一物的,对出借人应负连带责任。

(6)用后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时,可协议用其他物品或货币抵偿。

(7)逾期不还负迟延责任。

出借人的义务

包括:

(1)在交付借用物时有告知借用物瑕疵的义务。《法国民法典》规定出借人由于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对借用人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规定出借人对重大过失也应负责。

(2)容许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借用物,一般不得提前收回。

(3)偿还借用人为借用物所支出的非常的和必要的费用。

借用合同的终止

包括下列情况:

(1)借用物的返还,又包括按期返还和用毕返还。

(2)出借人在限期前因意外急需,提前终止合同。

(3)借用人违反应尽的义务,致借用物有损坏或灭失的危险时,出借人有权随时收回借用物。

(4)当事人一方死亡。但法国民法规定合同效力及于双方继承人;匈牙利规定一方死亡时,其继承人或他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5)出借人放弃收回借用物。

在中国,人民相互间的借用合同非常普遍,多为互助性质,一般采用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