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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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人员所做会计记录,应用科学方法进行系统审核,查明部门、单位或企业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制度。一个完整的财务行政管理体系,一般包括预算、会计、决算和审计4个环节,审计是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对财务收支起审查稽核的作用。

政府审计是对国家的财政、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国家专门设置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起源和发展

审计制度伴随着工业革命而产生,最早出现于英国。1896年纽约第一次公布《公证会计师条例》以后,审计制度开始在美国发展起来,现在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设置了专门审计机关,建立了各自的审计制度。一般地说,审计独立是各国的通例。但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不同,审计制度也不尽相同。从机构的名称来看,有的叫会计总局,有的叫审计总局,有的叫会计检查院。从隶属关系来看,有的属立法机关,有的属行政机关,有的属司法机关。从审计方法来看,有事先审计、事后审计和稽查。从审计的形式来看,有送请审计、就地审计或巡回审计,清查与抽查。美国和联邦德国实行综合审计,即对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和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审计的含义已不限于事后审核财政收支情况的消极查错防弊范围,而成为积极帮助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以至企业、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手段。

一国的审计制度,是受这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制约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审计的对象是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和审核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决算;同时也对国家企业、公共团体和军队等的资金收付及其运用程序进行审查。对于私人企业,国家审计机关不予过问,它的审计工作由私人会计承担。受审核的私人企业和从事审核的公证会计师双方,只是委托和受委托的契约关系。

中国的审计制度

中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设置过审计机关,建立了一套略具雏形的审计制度。1925年广州省港罢工委员会建立的审计局,是中国审计制度的最初尝试和萌芽。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时期因地制宜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审计机关,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正常财政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革命利益的作用。从组织体制来看,当时革命根据地不论采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的形式,还是采用陕甘宁边区政府审计处的形式,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国1982年宪法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计制度优良传统的直接继承,是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中央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