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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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两种: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体权利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当事人一方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人(见共同诉讼),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称为本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称为告知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诉讼,必须是因本诉讼的结果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必须是因为自己与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判决结果如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向自己提出返还请求或请求赔偿的责任。

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必须在本诉讼开始之后,受诉法院对本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如本诉讼已经因原告撤诉、调解、和解或法院判决而终结,就不得以第三人的资格进行诉讼。

在本诉讼进行当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由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是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不是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在本诉讼中,他不得代替有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见处分原则)。

一些国家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将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主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主参加;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从参加或辅助参加。

基于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另行提起诉讼,即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而将这种诉讼列为共同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人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只是利用他人之间的诉讼进行诉讼,因此,许多法典中的第三人往往指无独立请求权的从参加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