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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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土地所有者对于他的土地,不论是优等地或劣等地,总要取得一定的地租,否则,他宁愿让土地长期闲置,也不肯让别人无偿使用。这种导源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地租,马克思称之为绝对地租

产生的源泉

绝对地租是农产品价值扣除工资和平均利润以后的余额,是高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它来自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过,超过平均利润的这个余额,同形成级差地租的那个余额不同,它并不产生于生产价格之内,即不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表现为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因此,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由绝对地租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昂贵,不仅使广大劳动人民生活状况恶化,而且也使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提高,使资本家必须垫支更多的可变资本,从而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正是因为如此,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才主张实行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化,以消除绝对地租。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且越来越多的资本家也已成为土地私有者,所以,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始终没有成为现实。

理论创立过程

绝对地租理论是从18世纪80年代起,经过经济学家的长期探索而逐步创立的。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A.斯密1776年已经指出,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便可对土地、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不劳而获地收取地租。他已意识到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将使土地的产品或其产品的价格,必须多于用以补偿资本支出和资本普通利润的数额。他已看到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同工资、利润不同。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斯密虽未明确提出绝对地租的概念,但已隐约地意识到有绝对地租存在的事实。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D.李嘉图,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有绝对地租的存在,因为他不能从理论上阐明农产品高于生产价格出售是同价值规律不相违背的。K.马克思指出,在李嘉图看来,“如果存在绝对地租……农产品等等的出售价格就会由于高于费用价格(预付资本+平均利润)而经常高于价值。这就会推翻基本规律。所以,他否认绝对地租,只承认级差地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68页)。

19世纪60~70年代,马克思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创立起科学的绝对地租理论。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农业资本家使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才能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来榨取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这就必须把农产品价格提高到产品的生产价格以上,这样,才可留下一个余额,作为绝对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绝对地租的源泉,归根结柢还是来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其直接提供的方式和来源,则因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低的不同而不同。这就必须以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观点进行具体分析。

条件和来源的变化

在马克思创作《资本论》的那个时代,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大低于工业,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水平大大低于工业。等量资本投在农业部门,因可变资本所占比重较工业部门为大,可雇用较多的农业工人,可从工人身上榨取较多的剩余价值。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碍着资本自由转入农业部门,使农业部门较多的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农产品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而是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价值大于生产价格的这个余额,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便成为绝对地租,如下表所示(剩余价值率m′=100%,工业Ⅰ、Ⅱ、Ⅲ部门的平均利润率=20%):

图

但是,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仅在较早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美国,而且在西方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也都渐渐同工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拉平。马克思曾经预见到这一情况,他说:“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同前,第25卷,第862页)。事实上,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只要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就不可能白白地使用土地而不付任何租金。所以,只要土地私有权存在一天,要根本消灭绝对地租是不行的。

对于上述条件下的绝对地租的来源,学术界基于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不同理解,有着不同的看法:

(1)认为这种绝对地租导源于农产品的垄断价格,即农业资本凭借其垄断的社会地位,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超过其生产价格,从而将其所获得的垄断利润的一部分,以绝对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

(2)认为其来源是对农业资本家的一部分利润或对农业工人的一部分工资的扣除。

(3)认为其来源是对整个社会总利润和总工资的扣除。其扣除方式是通过价格体系和行政手段,经由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渠道,把其他部门的一部分价值转移到农业部门来,再转入土地所有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