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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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租地农场主那里取得的、由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

资本主义地租与封建地租不同,它不是被剥削的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资本家能够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农田、牧场、森林、瀑布、矿山、水域、建筑地段等),其土地所有者就会以地租形式,从经营生产的产业资本家手里夺走这部分超额利润。

地租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有两种正常形式: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与土地优劣等级相联系的一种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经营上的垄断,使用较优土地所产生的级差收入。它是不归产业资本家而转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一切土地,包括最劣等土地,也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

此外,还有垄断地租。它仅形成于自然条件特别有利的少量土地,这类土地的产品为数甚少,往往供不应求,其产品价格的决定,不同于一般土地产品价格的决定,既不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它可以大大高于生产价格或价值,是一种真正的垄断价格。由此出现的超额利润,也因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必须作为地租转付给土地所有者。这种由产品的垄断价格所形成的地租,因此称为垄断地租。

地租的源泉

资本主义地租,不论属于何种形式,其形成的源泉,都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即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是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激烈争夺的对象。土地经营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租金,往往还包含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即土地改良费用的利息。这就进一步加深了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只有在土地所有者自己雇工经营土地的场合,其剥削收入才会包括平均利润和地租这两部分。在投入有土地资本的场合,土地经营者一般也可以获得土地资本的利息。这部分利息,从现象上来看,也表现为地租。所有这些都来源于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地租体现着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理论的形成过程

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探索,始于17世纪60年代,W.配第(他以前的经济学家只提出过一些零碎的观点)。他认为地租是农产品价值中扣除工资和种子费用以后的余额(实际就是剩余价值),但他未能把地租和利润区别开来,而是把这种余额笼统地看作剩余价值的表现。他已经提到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但夹杂有不少错误观点。18世纪70年代,A.斯密认为,利润和地租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种扣除。他已接触到剩余价值的一般来源,揭露出利润和地租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剥削者凭借对生产资料和土地私人占有制所剥削到的剩余劳动。他虽暗示有绝对地租存在,但未明确提出绝对地租的概念。斯密关于土地肥力优劣不等和土地位置不同,以及对土地连续投资会产生级差地租的理论,虽不及同时期的J.安德森(1739~1808)阐明得那样深刻,但已接触到这个问题。19世纪初,D.李嘉图认为,地租同利润一样,也是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是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分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剩余所得。他分析了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但把价值和生产价格混为一谈,并且只承认级差地租的存在。他分析过绝对地租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却错误地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存在绝对地租。

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的理论,经过上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不断探索,在认识上逐步有所提高,但完成这一理论研究的是马克思。他在恩格斯的协助下,在批判地继承前人地租理论的基础上,确立起完整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体系。他在《哲学的贫困》、《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论》以及与恩格斯的有关通信中,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实质、特征、源泉及其各种地租形式,都作了全面深入的科学论证。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