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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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从具有独特自然条件的土地上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地租。

垄断地租不是任何土地都能产生的,它只产生于具有某种独特自然条件的土地。如只有某些土地能生产某类珍贵产品(如人参、名茶等)。这类土地面积有限,利用这种土地生产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而且产量有限,供不应求,产品的出售价格主要由购买者的爱好程度和支付能力决定,从而形成一种同产品价值决定无关的、大大高于生产价格垄断价格。这个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不归租地资本家占有,而由资本家转交给土地所有者,形成垄断地租。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葡萄酒特别好时(这种葡萄酒一般说来只能进行比较小量的生产),就会提供一个垄断价格。由于这个垄断价格(它超过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这种在这里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在这里,是垄断价格产生地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3页)。在资本主义社会,其他具有独特自然条件的土地,如生产某种稀有金属的矿山地段,某些旅游胜地的建筑地段,经营者都能依据其特有条件确定垄断价格,获得超额利润。这类独特土地上的超额利润,也会转为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不同于级差地租,也不同于绝对地租,它不是资本主义的正常地租形式,而是一种特殊地租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一种特殊现象。垄断地租会因竞争规律的影响及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作为垄断地租基础的这种垄断价格,同帝国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那种垄断价格也是不同的,它只是一种个别的特殊现象。对这种垄断价格的考察则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