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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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所谓特殊的对象,狭义的是指身心有缺陷的人,即盲、聋、哑、智力落后或肢残、病弱的儿童、青少年和成人;广义的则兼指超常儿童、有品德缺陷的问题儿童和精神病的儿童等(见特殊儿童教育学)。

北京市盲童学校学生在上地理课

各国学者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对上述各类特殊对象,如施行一般的普通教育,不足以弥补其身心缺陷或发挥其潜在能力,必须设置各种特殊机构分别实施各类特殊教育,使他们各按本身不同的特殊情况得到相应的健康的发展,才可能收到教育效果。故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把超常儿童教育、低常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纳入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合设或分设)、肢残儿童畸形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森林学校、疗养学校、特种学校、低能儿学校、工读学校、儿童感化院,以及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低能班等。

特殊教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属于整个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在任务、内容、方法、组织原则等方面与其他各类教育互异,但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年轻一代健全发展的共同使命。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 聋、 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为此设立的特殊教育机构主要为盲聋哑学校(见盲聋哑教育)、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从1955年7月起,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设立了工读学校。从1978年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几所高等学校还为少数超常儿童专门开办了“少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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