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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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以强调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为特征。因20世纪初在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兴起的“自由法运动”而得名。主要代表人是E.埃利希、H.坎托罗维奇和德国E.富克斯(1859~1929)等人。他们的主要观点是:传统的概念论和形式主义法学所强调的法律逻辑是虚构的幻想;法官要忠于成文法规定,但在规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显然也不会接受这种规定时,法官应有创造法律的某种自由裁量权,根据正义原则进行判决。与利益法学派一样,自由法学派也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别是在德国。1900年开始实施新的《德国民法典》,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例如该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若干抽象原则,如何进行法的解释,如何发挥法官的作用,都需进行研究。

自由法学派的观点与利益法学派十分类似,所不同的主要是在扩大法官的权力方面,它比利益法学派走得更远,就该派内部来讲,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程度也有不同解释,例如有的认为,除极少数例外,法官应享有创造法律的广泛自由;有的则认为,法官只在原有法律规定已产生一般祸害的情况下才有改变法律的权力。就扩大法官在创造法律的权力方面,该派接近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只是现实主义法学派还强调研究法官的心理活动,而它则着重正义原则(见利益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