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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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对其生产中的创造性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长期采用发明专利制度。苏联十月革命后,列宁在1919年6月30日签发了关于发明的第一个法令,用发明权代替专利权,使创造成果为整个社会带来利益。

在中国,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的规定,继之由宪法规定了保护和奖励发明成果的内容。政务院和财经委员会于1950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榈木龆ā贰ⅰ侗U戏⒚魅ㄓ胱ɡㄔ菪刑趵罚徽裨河1954年通过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63年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78年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2年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这些法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既鼓励集体发明,也支持个人发明,使发明创造活动的计划性与群众的自觉性相结合;

(2)鼓励世界水平的发明创造,也提倡变革现有生产条件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兼顾提高与普及两个方面,体现社会主义发明创造事业的群众性;

(3)对发明人既给予荣誉嘉奖,也给予一定物质鼓励,体现社会主义对劳动者的尊重和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见专利法)。

发明

即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发明必须具备3个条件:

(1)新颖,即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最新创造;

(2)先进,即具有世界先进水平;

(3)应用,即能应用于生产建设。在中国,集体或个人的发明者为他们的创造成果取得法律承认,须先经过申请程序。在申请时写清发明名称、详细内容、完成时间、申报日期以及发明人等有关事项,经国家主管部门所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定后核准确认。发明人在发明申请确认后有权获得发明证书、奖章和崇高荣誉,这一人身权利永远属于发明人本人享有;发明人有权根据发明贡献大小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金。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这一财产权利可由发明人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他人享有。但发明则属于国家所有,发明人应承担将发明成果交给国家并提供必要帮助的义务,使发明成果得以广泛利用;对需要保密的发明,应防止泄密,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改进

即对工业产品、 建筑结构、 工艺方法、试验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技术、运输技术以至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等。在中国,依据国家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技术改进成果经核准被采用后,技术改进者也依法获得人身权利(接受奖状或表扬的荣誉)和财产权利(接受资金)。奖励以采用技术改进成果后年经济效果的大小为标准。对于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技术改进(如消除公害污染),以其作用意义大小作为评定标准。

合理化建议

即能更有效地利用现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动力及自然条件等的技术性建议。在中国,合理化建议的采用和奖励与技术改进相同,由国家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加以调整。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