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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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封建专制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诺曼王朝的无地王约翰(1199~1216在位)因干涉教会选举,侵占附庸土地,干预领主法庭,滥征苛捐杂税以及连年对外征战失利,引起原来支持王室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不满。1215年,约翰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大宪章》,允诺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全文共63条,主要内容为: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宪章主要是规定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并未保障广大农奴的利益,而且不久即被约翰王所撕毁,失去效力。到17世纪,资产阶级对宪章内容作了新的解释,作为要求公民权利、商业自由和法治的法律依据,因而英国学者又称之为《自由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