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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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开始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这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条加以规定。法律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根据该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确定。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有两种方式确定法律生效的起始日期。一是法律公布之后间隔一段时间,才正式生效施行。二是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与公布之日同步。法律的生效日期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适应法律实施的需要。由于国防教育法在全国各地实施已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本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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